绵阳市养生协会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 绵阳市养生协会:康乐相伴·优雅同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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绵阳市养生协会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
编辑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8-06-10 05:30:15   
摘要: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绵阳市养生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 

 

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绵养2018-06-01007号文
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绵阳市养生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养生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 本协会会议决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
1、 副会长单位:5000元/年

2、 副会长:3000元/年

3、 理事单位:1500/年

4、 个人理事:1000元/年

5、 会员单位:700/年

6、 个人会员:300元/年

第五条 经费用途

1、 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

2、 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
3、 (常务)理事会会议费用

4、 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

5、 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
6、 出版信息费用

7、 财政上缴费用

8、 专职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以前。

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
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
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限期缴纳会费

(二)予以通报

(三)限制其行使《绵阳市养生协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
(四)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及秘书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绵阳市养生协会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绵阳市养生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8610

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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